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82號
債 權 人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耿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柏恩即橙宏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柏恩」或「橙宏工程行」?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橙宏工程行之組織類型為合夥,張柏
恩為橙宏工程行之負責人,張柏恩
非即為橙宏工程行)。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五金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