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錫奇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綢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付命令
聲請狀債權人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
所載與狀末之具狀人法定代理人
不符)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蔡綢請求?(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
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蔡綢
住居所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