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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人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與狀末之具狀人法定代理人    不符)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蔡綢請求?(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    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蔡綢居所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