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錫奇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蔡綢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蔡綢之
住所為南投縣○○鄉○○村○○巷00號
,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
應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