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1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DEWI ROHMAWATI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
陳報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清晰債務人居留證影本。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支票1張記載是否有
誤?及檢附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之記載是否有誤?及證物欄
支票影本一份是否有誤?
㈤確認請求金額8,750元是否有誤?(因與協議書金額8,250
元不相符,請釋明不符原因理由)
㈥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