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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1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DEWI ROHMAWAT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清晰債務人居留證影本。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支票1張記載是否有    誤?及檢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記載是否有誤?及證物欄    支票影本一份是否有誤?   ㈤確認請求金額8,750元是否有誤?(因與協議書金額8,250    元不相符,請釋明不符原因理由)   ㈥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