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債 權 人 大道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
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債務人「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
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