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債 權 人 萬龍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宇程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09年1月
15日」?
㈡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之支票影本。
㈢請求利息年息8%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