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債 權 人 中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毅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文心大第住屋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雷毅現為中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
㈡補正蔡佩璇現為文心大第住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
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
㈣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