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
債 權 人 億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鑾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昱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承租鐵板之相關契約書影本。(雙方是否有
約定:若鐵板遺失,承租人應就一片鐵板單價新臺幣45,0
00元賠償債務人。)
㈡請釋明債權人億峻工程有限公司與和美重機械工程行之相
關連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