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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 債 權 人 億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昱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承租鐵板之相關契約書影本。(雙方是否有    約定:若鐵板遺失,承租人應就一片鐵板單價新臺幣45,0    00元賠償債務人。)   ㈡請釋明債權人億峻工程有限公司與和美重機械工程行之相    關連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