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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周世杰  


輔  助  人  洪儀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所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2第3項觀之,於關係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較鉅者,須輔助人書面特別同意,而於收受支付命令逾期未異議即為執行名義認屬關於受輔助宣告人權益過鉅之事項,而屬須得輔助人許可之事項。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109年1月21日裁定,並於109年2月26日核發確定證明書,並未依前開規定送達債務人之輔助人,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本件支付命令自核發後今亦已逾3個月之送達期限,支付命令應為失效。綜上,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誤為核發,應予撤銷。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