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01號
債 權 人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麗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概念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給付第一期
承攬報酬「壹拾叁萬捌仟
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
本件債權人究為「申路有限公司」或「立路有限公司
」?(因工程承攬合約書
當事人為申路有限公司,與交車
報告當事人為立路有限公司承攬兩者不相符)
㈢確認債權人承攬報酬為「玖萬貳仟元」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合約書金額為玖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