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05號
債 權 人 瑞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政維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益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台端
聲請狀後附之報價單所示,客戶為創先進(腓利門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
釋明與
本件債務人陳益盛有何關聯性,並釋明得向債務人
請求支付命令之
法律依據為何?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益盛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