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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67號 債 權 人 高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妍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被繼承人陳志遠、劉秋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五月下期金額197,400元之貨款結算通知書影本。   ㈣被繼承人劉秋萍於經銷員銷售保證書約定於新臺幣貳拾陸    萬元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請確認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劉秋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何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