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67號
債 權 人 高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道明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妍伶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被
繼承人陳志遠、劉秋萍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
表,並提出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五月下期金額197,400元之貨款結算通知書影本。
㈣被繼承人劉秋萍於經銷員銷售保證書約定於新臺幣貳拾陸
萬元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請確認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劉秋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何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