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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2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67號 債 權 人 高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明 債 務 人 陳姸伶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繼承人陳志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與債務    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秋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志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