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債 權 人 懋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鈺翰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二次活動
承攬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印
文之二張報價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前開
事項,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
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