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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債 權 人 懋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鈺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二次活動承攬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印 文之二張報價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 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