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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5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0號 債 權 人 翁崇富 債 務 人 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附表編號1支   票票號KR0000000提示日(民國108年12月2日)即退票日前之   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年12月1日 │300,000元 │108年12月2日 │KR0000000 │ ├──┼────────────┼───────────┼───────────┼───────────┤ │002 │108年12月10日 │300,000元 │108年12月10日 │KR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