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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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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為新臺幣100,130元,及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惟原因事實陳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1,215   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