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仲沼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捷霖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為新臺幣100,130元,及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惟原因事實陳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1,215
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