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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96號 債 權 人 聯成鑽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開發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貨品寄送址為「臺中市○○區○○○路○段    ○○○號」抑或為「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請陳報正確之廠址,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5份。   ㈡又請陳報該址與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廠址    是否尚在營業中?   ㈢請提出貨品相關發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