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96號
債 權 人 聯成鑽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菁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開發精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貨品寄送址為「臺中市○○區○○○路○段
○○○號」抑或為「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請陳報正確之廠址,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
本5份。
㈡又請陳報該址與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廠址
是否尚在營業中?
㈢請提出貨品相關發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