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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 債 權 人 米塔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良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雙方簽立書面契約影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388,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