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
債 權 人 米塔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良峰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振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雙方簽立書面契約影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388,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