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55號
債 權 人 儀佳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勝弘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53萬7634元」及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
欠貸款金額「253萬7634元」之金額計載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四張發票金額0000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