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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省錢家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台端所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為賴慧昌,台端誤繕為廖慧昌,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    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