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省錢家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台端所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
所載,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
人為賴慧昌,台端誤繕為廖慧昌,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
正後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