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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89號 債 權 人 劉芷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所羅門科技有限公司、張耀中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    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張耀中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    取張耀中之每月扣押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    而非張耀中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㈡釋明請求利息暨利息起算日自85年11月1日起算,及利息    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請求執行費14,651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因執行程序所支出費用應循執行程序處理,而非    督促程序。)   ㈣確認張耀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暨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