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89號
債 權 人 劉芷涵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所羅門科技有限公司、張耀中發
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
之移轉命令移轉
第三人張耀中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
取張耀中之每月扣押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
而非張耀中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㈡釋明請求利息
暨利息起算日自85年11月1日起算,及利息
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請求
執行費14,651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因執行程序所支出費用應循執行程序處理,而非
督促程序。)
㈣確認張耀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暨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