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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44號 債 權 人 昀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鐛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紅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第51 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詹紅源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前往債權 人公司維修車輛,車輛維修完成後,未支付維修費用,經債 權人催討皆不理會,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車輛維修單,並無債務人之簽名。經 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有債務人詹紅源簽名之車輛維修單 影本,債權人嗣具狀陳述羅玠富於109年3月19日至債權人公 司維修詹紅源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等語;但債權人未 變更或追加羅玠富為債務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 僅與羅玠富成立承攬契約,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無法釋明其與 債務人詹紅源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自無從向債務人詹紅 源請求給付依該承攬契約所生之債務。債權人對債務人詹紅 源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