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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61號 債 權 人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苙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得晟精密有限公司、巫有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巫有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