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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92號 債 權 人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收據」之記    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