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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99號 債 權 人 廖宜賜 代 理 人 廖家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表明本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