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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債 權 人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47,700元是否有誤?【因存證信函債務人    積欠4個廠房金額總正確:874,700元(563,100+275,600+10    ,000+26,000元4筆合計正確應為874,700元)而存證信函金    額847,700元,不相符】   ㈡提出四個廠房(力麗、立勤、嘉茂、新天恩堂)之應收帳款    金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