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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7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陳盈智 債 務 人 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輝 債 務 人 陳明宏 一、㈠債務人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明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   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陳明宏發支付命令,查,系爭票號KR0000000之支   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   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系爭支票,對   於背書人陳明宏,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