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陳盈智
債 務 人 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武輝
債 務 人 陳明宏
一、㈠債務人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明宏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
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陳明宏發支付命令,
惟查,
系爭票號KR0000000之支
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
發票日
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
在卷
可稽,
是以,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系爭支票,對
於背書人陳明宏,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