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61號
債 權 人 沐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家鴻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新真創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發
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內漏載債務人新真創股份有限公司台
中營業所之
法定代理人,應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者
。又依卷附
承攬工程合約書
所載,簽立合約書者為詮峯泰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而非債務人新真創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營業所,請具狀釋明二者有何相關聯,
暨得向
債務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之
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