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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7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3號 債 權 人 青富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宗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者,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