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3號
債 權 人 青富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嘉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宗極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聲請狀末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者,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