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燕飛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巫佳財即長冠玻璃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
出債務人商號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