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 債 權 人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登榜 代 理 人 楊進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蕙碧、林瑛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㈡請求本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運送50吋電視至債務人莊蕙碧住所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