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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債 權 人 阿霖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一心飲食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陳報一心牛排館與一心飲食店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    。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    本抬頭為阿霖青菜行)   ㈤「阿霖青菜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