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債 權 人 阿霖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志霖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一心飲食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陳報一心牛排館與一心飲食店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
。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
本抬頭為阿霖青菜行)
㈤「阿霖青菜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