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債 權 人 阿霖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志霖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一心飲食店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一
心牛排館與一心飲食店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㈢陳報
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㈣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
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本抬頭為阿霖青菜行)㈤「阿霖青
菜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
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