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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 債 權 人 瑞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賴明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釋明請求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台端所附估價單所示,債務人為創 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㈡估價單金額8萬元部分,客戶名 稱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以得對債務人請求? 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