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
債 權 人 瑞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政維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發給
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賴明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釋明請求原因
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台端所附估價單所示,債務人為創
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㈡估價單金額8萬元部分,客戶名
稱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以得對債務人請求?
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
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