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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27號 債 權 人 陳蕙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鉦鑫有限公司業於107年6月    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2777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鉦鑫    公司開立票據」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支票發票人為源巧有限公司)。   ㈢提出源巧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