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27號
債 權 人 陳蕙婕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鉦鑫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鉦鑫有限公司業於107年6月
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2777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
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
聲請人執有
相對人鉦鑫
公司開立票據」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支票發票人為源巧有限公司)。
㈢提出源巧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