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6號
債 權 人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姿蓉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仁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為辦理中國、美國發明及設計專
利聲請、領證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