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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0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碼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狀尾僅蓋有律師之印文而無債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印文,又聲請狀未附委任狀,請具狀補呈相關文件    。   ㈡又請具狀釋明聲請狀後附之發票影本是否為誤?因依服務    契約書所示簽立者為債務人碼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    日期為民國108年4月16日,而發票買受人為六書堂數位學    習股份有限公司,日期為民國107年10月31日至108年2月    28日。請提出相關正確之釋明文件。   ㈢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