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0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建甫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碼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本件聲請狀狀尾僅蓋有
律師之印文而無債權人及其
法定代
理人之印文,又聲請狀未附
委任狀,請具狀補呈相關文件
。
㈡又請具狀釋明聲請狀後附之發票影本是否為誤?因依服務
契約書所示簽立者為債務人碼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
日期為民國108年4月16日,而發票買受人為六書堂數位學
習股份有限公司,日期為民國107年10月31日至108年2月
28日。請提出相關正確之釋明文件。
㈢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4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