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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 債 權 人 珈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思咖啡有限公司、郭勇茂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確認郭勇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