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54號
債 權 人 古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芷菡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姸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