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658號
債 權 人 羽思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瑀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七十一萬三七九十七元」之金額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僅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或債務人為泊威運
動用品有限公司、明佳公司?(因狀附證物出貨單客戶名
稱有明佳公司、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貨款金
額應分別計算)。
㈢承上,如債務人僅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提出對其請
求之計算金額為何?,如債務人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明佳公司,應再行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並分別提
出對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明佳公司之請求金額、利息
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