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
債 權 人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憲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上野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
㈡確認附表編號8、9、10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104年
4月、5月、6月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相符)
㈢確認債務人自102年1月至105年5月共積欠貨款新臺幣5,46
6,596元是否有誤?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