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
債 權 人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憲龍
債 務 人 上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9月23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
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㈡確認附表
編號8、9、10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104年4月、5月、
6月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相符)㈢確認債務人自102年1月至105
年5月共積欠貨款新臺幣5,466,596元是否有誤?㈣陳報請求
金額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而本件附
表編號8、9、10之請款單金額與統一發票金額不相符,債權
人未釋明何金額為正確,本院無從確認請求依據,債權人就
請求逾新臺幣4,107,539元之部分顯無理由,
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