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債 權 人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德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
,例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及原因事實及原因事實其他釋明
資料(因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余德和」新臺幣
686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二張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