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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債 權 人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    ,例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及原因事實及原因事實其他釋明    資料(因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余德和」新臺幣    686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