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債 權 人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德和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
,例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及原因事實及原因事實其他釋明資
料(因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㈡確認請
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余德和」新臺幣68660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提出二張支
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
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