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9號
債 權 人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啓峰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中兆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中兆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中兆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銷貨單客戶名稱:中盛機電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