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5號
債 權 人 億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
聲請狀請求及事實欄內載明「…服務費共計236,250
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23,625元」不符,應具狀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4份。
㈡請提出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3,625元之計算式,及
存證信
函之掛號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