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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5號 債 權 人 億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狀請求及事實欄內載明「…服務費共計236,250    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23,625元」不符,應具狀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3,625元之計算式,及存證信    函之掛號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