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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5號 債 權 人 億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提出之民事更正狀,其中第3    點載明附上存證信函回執,然本院僅見債務人捷揚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寄給債權人之存證信函內容,並無債權人寄與    債務人終止服務之存證信函回執。請具狀陳報該回執。   ㈡依台端所附保全服務契約書內容第18條所載「本契約之保    全服務期間為每24個月為一期,服務期間無論甲方任何理    由停止該標的物之保全服務,乙方均不退還保全服務費之    餘款,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依約債權人不得請求退還    溢繳之服務費,請具狀釋明得請求退還服務費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