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5號
債 權 人 億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提出之民事更正狀,其中第3
點載明附上
存證信函回執,然本院僅見債務人捷揚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寄給債權人之存證信函內容,並無債權人寄與
債務人終止服務之存證信函回執。請具狀陳報該回執。
㈡依台端所附保全服務契約書內容第18條
所載「本契約之保
全服務
期間為每24個月為一期,服務期間無論甲方任何理
由停止該
標的物之保全服務,乙方均不退還保全服務費之
餘款,甲方不得有任何
異議」,依約債權人不得請求退還
溢繳之服務費,請具狀釋明得請求退還服務費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