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97號
債 權 人 吳正邦
代 理 人 蔡易紘
律師
債 務 人 泰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姵姍
債 務 人 林駿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貳萬貳仟零捌拾
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壹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壹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