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217號
債 權 人 宇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武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究為「宇濠營造有限公司」抑或為「建銘工
程行」?因台端
聲請狀後附發票為宇濠營造有限公司,而
客戶簽收單為建銘工程行,請具狀釋明二者之相關連性。
㈡若有誤繕,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