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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2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217號 債 權 人 宇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究為「宇濠營造有限公司」抑或為「建銘工    程行」?因台端聲請狀後附發票為宇濠營造有限公司,而    客戶簽收單為建銘工程行,請具狀釋明二者之相關連性。   ㈡若有誤繕,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