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229號
債 權 人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香儀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華力營
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